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规范离退休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离退休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离退休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离退休服务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离退休党员干部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离退休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离退休党委自身建设、离退休支部建设和党员干部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离退休党委所属科室负责人的推荐或任免等有关事项;
4.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涉老组织负责人、党务秘书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在职党员干部和离退休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党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推优推先等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会时,须于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七条 党委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对一些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会前须碰头共同商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再提请党委会讨论。
第八条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由党务秘书提前告知有关参会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九条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条 会议召开时,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讨论时与会人员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最后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相关议题责任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有关同志具体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和党委书记汇报。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十五条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情况,适时向党内外通报,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离退休党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