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2016〕9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使用非科研经费的,校属各单位负责人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其他职工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各类出差均需要填写《因公出差(请假)审批单》,多人同时出差以职务高者审批为准。要求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差旅期间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执行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原则制定的差旅费标准。如省财政厅调整差旅费标准,学校将同步调整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正高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使用非科研经费出差,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定。
省内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正高职称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定。省内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天。省外伙食补助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
凡是缴纳了会务费(培训费)的会议(培训)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目的地标准补助两天。
第十七条除缴纳了会务费(培训费)的会议(培训)出差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凡是缴纳了会务费(培训费)的会议(培训)出差,市内交通补助两天。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从非科研经费开支的飞机票,须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批方可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因公出差(请假)审批单》(详见附件1)、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来往交通费和住宿费不齐全的科研差旅,提供过路过桥费或相关证明可以按标准给予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非科研经费开支的差旅,来往交通费不全的不给予补贴。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其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和不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票据拒绝报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对校属各单位出差管理和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校属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办法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外侨办关于印发〈江西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4〕10号)和《江西农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及境外的所有报支票据需经国际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赴南昌市内(含四县五区)办理公事的,没有派公务用车的,按照每人每天20元标准发市内交通补助费,包干使用;派了公务用车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报销市内办公补助须逐次详细填报、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报销单。
第三十一条新入职的教职工,由人事处审定后可报销三趟单程交通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教职工按规定探亲,交通费报销统一依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天数,教职工一次出差超过15天的,超出天数按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含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具体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公出差,由科研经费开支的,可按普通教职工标准核发补贴,具体额度由项目负责人在标准范围内确定;由非科研经费开支的,仅报销票据金额,不发放补贴。
学生外出实习、实践、实验不按因公出差处理,经费报销由所在教学单位具体审核。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5〕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西农业大学因公出差(请假)审批单
单位名称 | | 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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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 目的地 | |
交通工具 | 1、火车2、汽车3、飞机 | 时间 | |
预计差旅费 (因公出差 填写) | 经费开支来源: |
合计 | 城市间交通费 | 住宿费 | 伙食补助费 | 公杂费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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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 年月日 |
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核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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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非科研经费的,校属各单位负责人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其他职工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附件1因公出差(请假)审批单.doc